受邀为朋友"抓奸"见财起意四人被判抢劫罪
时间:2023-06-11 11:24:37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凌晨,熊某某得知其女友王某与他人在江西省宜春市平安路火车西站附近一宾馆内开房,遂纠集被告人彭某某(1999年11月出生)、李某某(1998年10月出生)、欧阳某(1997年3月15日出生)、梁某某(1998年4月出生)以及郑某某(未满14周岁)进入被害人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和易某某等人所住房间,对四被害人进行殴打。期间,熊某某随女友王某离开了该宾馆。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郑某某则临时起意在该宾馆内抢走被害人曾某某一部联想牌手机和被害人程某某的一部小米3手机。之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以及郑某某又将四名被害人带到某宾馆旁的一巷子内,对其进行搜身,抢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和被害人易某某的一串摩托车钥匙,并将该摩托车骑走。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34元。

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彭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也较好,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抢劫他人财物,系临时起意,相对有组织的、有目的、有预谋的抢劫,其主观恶性较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财物价值4134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作案时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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