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是指在公共场所从事管理和直接为顾客、旅客的服务人员。它的工作、劳动场所,可以说与整个人群的工作、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场所的金兵,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体检对象:
1、各种游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录影投放厅(室)、体育馆、商场、旅店、招待所、酒店、宾馆、理发美容业等。
2、化妆品生产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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