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和时限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可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发生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二、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A06239《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办理流程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如图所示。
四、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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