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并没有对身患严重疾病的人士进行结婚条件的限制,然而,这些潜在的筹备婚事者应该秉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于婚前全面告知自己的伴侣病情情况。
唯一的例外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被明确禁止结婚的。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在原有解除结婚禁令的条件基础上,进一步修订为:
“医学上所认定的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不得再作为禁止结婚的理由之一;
同时,还新增规定了如果有一方故意隐瞒其重大疾病(如癌症等),另外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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