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欠债死亡,未成年子女有住处吗
永久居留权并非与生俱来的法定权益,然而却可以透过合约条款加以明确规定。
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间所具有的乃是抚养义务以及抚养关系的法律约束,但并未当然涵盖到非婚生育子女的居住权益。
对于购买所得房产所享有的所谓“永久居住权”,实际上并不允许进行出售或者转让。
众所周知,“产权”乃一般性的称谓,其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所有权”。
所有权所包含的四项基本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而您所提及的永久居住权仅是其中关于使用权的特定表述方式而已。
永久居住权所代表的并非完整的所有权,且在房屋的登记管理机构中亦无任何相关记录可循。
简言之,您仅能享有居住于此的权利,而无法对该房屋实施继承、抵押、转让或以其作为资本投入股份公司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老丈人欠债女儿该还吗
关于岳父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其女婿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答案为:**无需承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父债子偿”的法律原则。
从法律层面而言,岳父所欠下的债务并不必然要求女婿进行偿还。
这主要是由于父母与子女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彼此间的债务关系并不能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被混淆或替代。
在法律实践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子代父偿的情形则需满足特定条件,即仅在合法继承遗产之后,才有义务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
若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则无须主动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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