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5-03 10:30:40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准是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签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三)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四)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五)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六)租赁合同的期限;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二、融资租赁合同怎么交印花税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租赁货物的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税,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三、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七百五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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