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以种种借口辩称自己“不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故查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方面就成为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在总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对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七种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客观上必须是“查获了行为人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易制毒化学品”,在这一前提下,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二是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应当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不能仅根据行为人是否供认,而应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依据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行为过程、行为方式、易制毒化学品被查获时的情况、行为人的反应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及掌握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是根据《意见》有关规定,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加以推翻。因为根据第二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根据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运用逻辑推理和情理判断得出来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实确实被蒙骗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明知。
全文7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