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中的一项权利。相对于表演、展览等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而言,发行是间接传播作品的方式。
一般说来,发行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发行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式,诸如散发、出售、出租、出借等。发行与复制、出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出版包含了复制和发行两项内容,因此,实践中复制权与发行权这两种权利常常结合在一起行使。发行应当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如果只是在小范围内向特定的人提供作品,则不视为发行作品。发行权的行使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
(1)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
(2)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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