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对于郑州市拆迁补助做了重新规定。
1、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征收补偿标准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1)搬迁费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2)非住宅房临时安置费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3)停产停业损失按省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4)装饰装修补助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其它事项因征收造成固定电话、互联网络、管道燃气、暖气、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燃气、电)、精密仪器等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补偿;没有规定的,参照相关设备仪器的安装预算定额,安装人工机械费的70%给予补偿;大型设备拆装费按原设备折旧后价值的15%给予拆装费用。
3、非住宅房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超过2%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文首先从一般意义上总结了企业拆迁补偿包括哪些费用、非承租企业拆迁如何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拆迁如何补偿上方面的问题,最后我们结合郑州市的具体政策,给出了郑州市企业拆迁补偿相关规定。因政策性规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会相应的有所变化,建议以当地人民政府通知为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郑州老小区拆迁补偿明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4年郑州市征收补偿标准
1、搬迁费
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非住宅房: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费。期房安置发二次,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
被征收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2、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按照12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30元/月/m3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40元/月/m3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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