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踝骨骨折,伤残十级的标准是“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这个10%是怎么得出来的?下肢三个关节: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分别占下肢权重指数的0.6、0.28和0.12,踝关节的活动度一般在70度(以踝关节为轴心,脚底板可以上翘约20度,下翻约50度),鉴定时一般是以另一只未受伤的脚的踝关节活动度为参照标准,分别测出上翘(专业术语背屈)和下翻(专业术语跖屈)可活动度数,计算出背屈和跖屈的活动受限度的比例,再算出平均值,再乘上0.12的权重指数,得出的结果等于或大于10%,就构成十级伤残,达到20%就是九级伤残。
一、七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注:2为平方);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二、Ⅵ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4.6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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