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未及时腾房,继续占有适用承租房屋的,应当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给出租人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不应简单地以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来进行计算。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
对出租人而言,在目前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形下,为减少争议,避免诉累,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或计算方式。此外,若当事人对房屋占有使用费存在争议,还可以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占有使用费。
律师补充: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能会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或者被解除后,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的按照一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逾期腾房的违约金,若承租人与出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对于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和违约金,人民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违约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不是同一概念,二者的责任不能互相涵盖,可并行适用。还有观点认为,因出租人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已得到支持,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不应再支持出租人主张的逾期不腾退房屋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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