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取保候审?
时间:2023-08-08 15:21:53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管是否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

关于共同犯罪?

本案之所以认定李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共犯是基于如下考虑: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由刑法总则来规定,其中单个的犯罪主体并不需要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只要行为人共同策划、商议实施某种犯罪,无身份者就可以与有身份者成为共犯。否则,就出现两种可能,一是都不构成犯罪,这与共同犯罪的理论不符,也违背常理;二是只有有身份者构成犯罪,这无疑对有身份者是不公平的,因犯罪不是他一人单独实施完成的。况且关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勾结,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身份犯的共犯的情形,有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本案的同类营业是相对于张某某为经理的凯发公司而言的,而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是由李某、张某某等人共同完成的。即由无身份的李某指使、利用有身份的张某某实施共同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活动。从整个犯罪过程所起的作用及非法获利的情况看,李某更为积极主动,但若没有张某某的总经理这一身份条件,不经张某某的同意,李某的犯罪目的也不可能达到,他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就无法完成。

全文8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共同犯罪 最新知识
针对共同犯罪取保候审?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共同犯罪取保候审?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