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提出赔偿申请
时间:2023-07-05 22:15:13 1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了具备原告的请求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外,应具备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和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要件。

行政诉讼法常识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的裁定怎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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