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项权证的弊端主要是什么
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其弊端在于可能会导致抵押物价值贬损,如果抵押人自身因为各种实际性的原因宣告破产,他项权证也不具有实际性的意义。
二、他项权证具备哪些特征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有如下特征:
(一)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
(二)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
(三)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四)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应满足别人的通行权。
(五)它是一种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三、他项权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他项权证并没有有效期这一概念。在抵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且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后,他项权证就失效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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