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关于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可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分配:一种为指定分摊法,即由赡养关系中的特定子女单独承担该项扣除费用;另一种则为平均分摊法,适用于存在多个子女的家庭,要求每个子女均需按照同等金额进行分摊。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每位子女所能享受的扣除额度上限均为每年1000元人民币。而对于平均分摊的情况,总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每年2000元人民币,且每名子女所分摊的金额不得超过每年1000元人民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蜞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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