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无权代理人未经本人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必须善意,无过失。所谓交易对手是善意的,是指交易对手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交易对手应对其善意承担举证责任;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本身没有无效的内容,应当撤销;
4、必须有使对方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表见代理。即,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全文6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