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诠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重要议题之解释》第十七条所规定:
被抚养人之生活费用应依据扶养者丧失劳动力程度,按照审理法院所在地之上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进行测算。
若被抚养者为未成年人,则该费用须计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若被抚养者既无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此等情况下,其生活费用的计算年限可达二十年。
然而,倘若被抚养者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则每增加一岁,便相应减少一年;而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之人,则依五年为限进行测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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