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刑事案件都要退侦吗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要退侦。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会退回侦查,有以下问题的检察院都会退回侦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是没有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3、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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