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税务机关填发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加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复议。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应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复议的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天内,向复议机关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申请人请求或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三十天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有权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同决定给予申请人赔偿。
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裁决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复议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复议裁决书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复议裁决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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