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要的条件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都没有能力抚养子女以及须双方共同送养,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子女的需要获得死亡一方父母的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有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需要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要什么条件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要以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如果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有如下:
1.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
3.平等自愿。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
三、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
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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