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欠款支付情况的问题上,倘若欠条所记录的事项并不具备有效性,则其中的"胁迫"因素即可能成为关键。
具体来说,这是指某一方或第三者采用威胁、恫吓等方式,强制他人在非本人真实且明确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撰写欠条或者作出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受到此类胁迫的当事人能够提出充足确凿的证据表明欠条是在被迫之下完成签署的,那么便享有向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而在分析和判断该类欠款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究竟是否存在确实的胁迫行为,受害方是否具备展示出胁迫事实存在的能力,以及书面欠条的实际内容能否准确反映出受害方的真实心理意愿。
只要证据充分可靠,受胁迫的一方完全有资格主张欠条缺乏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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