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这是新修订的《天津市实施办法》作出的最新规定。该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7日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据介绍,新修订的办法近日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办法对于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明确公安部门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必要的救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侵害妇女的请求,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对于社会上普遍关注的性骚扰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同时,禁止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办法还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户籍在本村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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