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成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位负责维护,其维护和更换费用列入热价成本,由供热*位承担,不得再向热用户收费。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位负责维修更换。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计量全额热费等于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也就是说,分户计量用户如停暖需按建筑面积的30%缴纳基础热费,如用户正常使用暖气需要缴纳基础热费和计量热费。
兰州供暖收费标准
今冬明春供热期间,兰州市热电联产和天然气锅炉集中供热价格不变,各类建筑集中供热价格分别为:
一类建筑(住宅)5.00元/月·平方米;
二类建筑(办公、教学、医院)为7.00元/月·平方米;
三类建筑(宾馆、饭店、招待所)8.20元/月·平方米;
四类建筑(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为9.20元/月·平方米。
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由市物价局批准的,分别为:
一类47.43元/吉焦;
二类66.41元/吉焦;
三类77.79元/吉焦;
四类87.28元/吉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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