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院医保如何结算
关于患者出院手续办理流程如下所述:
1、在进行出院结账时,首先需要在护士站办理相应的手续,检查是否持有出院所需带的药物以及确认出院的具体结算时间和涉及的事项。
2、对于自行付费的人员而言,务必携带好住院期间所缴纳的押金收据,然后直接前往住院部的出院服务窗口完成结算手续。
3、针对离休和参加医保的患者来说,结算方面则有所不同。首先,需要在护士站将相关资料提交,待医保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出院结算。在出院之际,请务必携带住院押金收据、医保卡(若存在急诊费用,也需一并带上)至出院服务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4、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病患,在出院时需要携带住院押金收据、合作医疗证(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曾经办理过转诊手续,还需提供转诊证明,最后前往出院服务窗口办理结算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需要赔护理费吗
停工期内,如果需要他人照料护理的,须获得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既可指派专人护理,亦可聘请外聘人员进行护理,对于确有困难的单位,还可向劳动者发放护理费用,雇佣外人进行护理。对于因遭受工伤、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月度进行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需经过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继续治疗的,则可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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