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详细解释担保五种方式
担保五种方式的详细解释如下:
1.保证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担保的特征
担保具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补充性
担保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3.相对独立性
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三、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如下:
1.因担保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责
6.担保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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