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与合同具有如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两者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和交付工作成果为基础的。在合同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结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雇主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如期完成一个完整和合格的项目。
2。合同的标的是具体的。承揽合同是为满足订货方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此,定作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的要求,使承诺标的物具体化,使其不同于市场上的商品,以满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这是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大的区别。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也以发包人提供的区别性图纸为依据,以满足发包人建造不同于其他建筑物的建筑物的要求。
3。承包商或建造商的工作是独立的。在这两类合同中,承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另一方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交付工作成果和项目之前,标的物的损失或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
4。一般来说,承包人或承包人必须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程或项目,并承担风险。承包人不得擅自将承包的工程、项目移交给第三人,并对完成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意外风险负责。他们都是双重服务和有偿合同。在合同中,承包人有义务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而订货人有义务支付工作费用。这两项义务是相互的、相互的和可予赔偿的。施工合同与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建造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完全不动产和民法意义上的大部分不动产,而合同完成的工作不构成不动产,即,标的物一般指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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