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审判期间的规定如下:
1。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重大复杂的逃逸犯罪案件、涉及犯罪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一审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拘留的,适用第一审公诉案件的期限规定;未被拘留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第一审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结;如果可能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对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流动犯罪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涉及犯罪范围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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