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方有权不让探视吗
在具备抚养权的条件下,绝不允许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点:首先,离婚之后,具有直接抚养责任的一方并无权力阻止对方对子女进行合理适当的探望行为;其次,作为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身份关系所衍生出的一项法定权利来看,它的存在意义重大;再次,即便是父母在离婚之后,不论子女被哪一方承担了直接抚养义务,都依然是他们双方共有的孩子,这也是解决父母及子女间复杂亲情关系以及子女抚养争议问题时所应遵守的核心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双方同意变更抚养权需要到法院去吗
通常情况下,无需经过这步处理。
若双方均达成共同约定,愿意改变现有的抚养关系,只需彼此签署一份书面变更协议,列举变更的具体事宜即可契约生效,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变更的手续。
但如果任何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抚养质量持有异议,并认为这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话,那便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特定法院起诉以主张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然而在进行这种变更时,需要具备明确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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