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若赠与合同已经进行了公证实务处理或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撤销的涉及到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事业以及人道主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受赠方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赠与合同而言,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权利正式生效前享有回溯撤销该项赠与的自主决定权,因此这类赠与合同并不具备被强制执行的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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