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私募证券基金的条件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相关知识
具体注册办法: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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