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医疗过错死亡怎么定性,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19 10:12:39 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定性

很显然工人的死亡是由于医疗过错直接造成的,因此依造以下法律可以确定并非工伤造成的结果。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和人身损害侵权法律关系,与两个法律关系相对应的,一个是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权利人也就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基金,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享受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救济性,系公法领域,工伤保险待遇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显然不适用民事侵权法律调整。本案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民事侵权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律关系系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义务。一个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请求权利人的两个请求权不能相互替代,不存在请求权竞合。人身损害赔偿原则系定额赔偿本代理人并不否认,但本案原告享受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另一个法律领域,两者之间不能相提并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支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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