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噪音扰民的建议
(一)要警民协管。在处理噪音扰民的问题中,公安机关针对警力少、覆盖面窄的现实问题,广泛发动群众、党政机关等参与到治理噪音污染的工作中来。特别是要加强与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单位等部门的协作,多渠道开展联合教育、联合宣传、联合规划、联合处罚,营造社会共同治理的氛围。
(二)要合理引导。对于广场、公园内的大众健身等娱乐活动,不能简单子以取消,而要安善解决此类活动造成的噪音扰民问题,可以借鉴以往治理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经验,在政府领导下建立一个综合规划部门,对民间的健身娱乐团体进行登记,对其活动的场所、活动时间、音乐器材的功率等做出规定,将健身娱乐场所设在远离居民区的区域,使参与健身活动的群众从无序状态步入有序状态。
(三)要进行公德教育。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噪音扰民问题,积极开展公民道德教育亦十分重要。要定期通过多种宣传教育形式,逐渐使群众改变不良的生产生活习惯,增强公德意识,减少噪音的产生。
二、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二)《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噪音扰民的基本标准
较强的噪声对人的生理与心理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环境中,噪声主要造成听力损失,干扰谈话、思考、休息和睡眠。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调查,在噪声级85分贝和90分贝的环境中工作30年,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噪声级70分贝的环境中,谈话就感到困难。对工厂周围居民的调查结果认为,干扰睡眠、休息的噪声级阈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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