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前,实体上仍是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的,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与诉讼的,没有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那么其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那么其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责任包括对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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