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利用金融手段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生处助学办公室、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设助学工作负责人(兼),协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建设银行大连栾金支行和中国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
第二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条件和须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借款学生应承担的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照规定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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