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提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运营方,有责任承担起招募并聘用这些职业驾驶员的重任。在此基础上,那些未取得相应驾驶执照及从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参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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