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商品房预售条件及程序做出了详尽的法律规范,然而针对于预售款征收的金额和时间规定尚未达到统一规范的程度。因此,对于各方有关方面而言,据建设部相关法规的要求,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务必就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比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房屋正式动工建设之际,预售款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总价款的40%;待建筑工程工作量完成一半之后,方可将预售款收取比例提高至60%;当房屋主体结构封顶之时,预售款收取比例可以提升至95%;直至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方能将剩余的预售款全额收取。若开发商未能如期推进建设工程进度,则购房者的付款日期亦需相应地予以顺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全文48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