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并取得市房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标准。
二、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向拆迁人收取拆迁委托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为基准,浮动幅度为20具体标准由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在此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拆迁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四、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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