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向其股东借贷的问题,现行法规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针对此类情形,作为出借方的企业须得
首先召集全体股东就该笔借款事项进行详尽的商讨与评议,并经股东集体通过以形成正式决议。
在此基础上,如果股东大会已严格遵循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正式确立的公司规章制度,且经过讨论形成了同意向股东个人实施借贷行为的书面决议之后,才能被允许进行具体的借款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