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结婚主体的限制
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两类:一类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另一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二、结婚当事人应持的证件
中国公民一方应持的证件是: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职业、工作性质以及申请与何人结婚先进。
外国人一方应持的证明是: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如外国人为在华侨民,则应持下列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应持的证件相同。
三、结婚登记机关及程序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除须提交有关证件外,还须持男女双方的照片。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了解,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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