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自由转让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股东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但股东人数不会因转让而发生变化;在完全转让的情况下,股东人数将相应减少,而被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将增加。由于股权的内部转让不会改变公司的信用基础,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纵观各国(地区)的公司立法,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此并没有做出非常严格的限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股东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其次,原则上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附加其他条件,如法国《商业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47条。三是规定股权转让须经股东会批准。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应当设立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转让享有完全的自由,不受法律的限制。大多数学者赞同自由转移原则。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由于没有外人,不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不应不受限制,而应通过一定的机制由股东表决。本文赞同这一观点。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性规定,但似乎有必要从立法取向上作出规定。如上所述,由于股权转让,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必然影响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其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看,股东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没有区别。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往往由股东根据需要精心设计,这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重要依据。如果允许股东自由转让股权,将改变原有的资本结构,破坏原有微妙的权力平衡,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此外,“外部入侵”并不是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诚信的唯一途径,而内部股权转让也会造成同样的后果。因此,决定是否限制股份的内部或外部转让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上,即使是规定比较宽泛的日本、法国公司法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在日本,公司法赋予其股东对股权转让的异议权,即当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时,公司应当明确转让权。根据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可见,在日本和法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并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的。只是这种股权转让的自由比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相对宽松
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从第七十一条最后一款可以看出,《公司法》不是关于股东之间股权自由转让问题的强制性规定,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肯定。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遵守。但是,公司章程所作的限制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之间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如果限制太多、太大,就不允许高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外国公司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但应低于对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限制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