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全履行抚养责任的继子女是否具有遗产分配资格,关键在于他们是否真正地融入到继父母家庭中并建立起事实抚养关系。
如果存在这种事实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以下几种情况可被视为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1、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的经济供给以及物质照顾;
2、继子女受到继父母在日常生活中的关心和教育引导;
3、继子女在经济方面给予继父母一定的支持;
4、继子女在家务劳动等具体事务上给予继父母重要的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全文3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