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菏泽民政局离婚办理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作息,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作息,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菏泽民政局离婚登记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军人应当提供军人证件;
5、军人应当提交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6、照片。
三、菏泽民政局离婚登记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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