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资本研制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如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部分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为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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