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是非常重视对于误工费用方面的合理赔偿的。
这个误工费用则主要是基于受侵害者在误工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其自身的收入水平来进行确定的。
具体来说,对于受害者误工时间这一重要的参考因素,我们会依据其在接受治疗的医院所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来予以确认。
如果受害者有稳定的工作且有着相对可观的收入来源的话,那么他在误工期内所产生的误工费用就可以按照实际因受伤而减损的收入情况来加以核算了。
但若受害者并无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的话,我们便会按照他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
当然,这种方式仅仅适用于那些没有相对详尽数据支持的情况下。
除此之外,我们也会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与该案件遭遇行业相类似的企业及公司在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以此协助我们更好地评估受害者相应的误工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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