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高中毕业后,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期间,孙某却因交通事故死亡,父母正因中年丧子悲痛欲绝之时,保险公司又对其死亡赔偿金标准产生异议,承办法官当如何判决?近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家住句容市郭庄的孙某系家中独子,父母含辛茹苦地供其上学,孙某也不负众望,其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初中时就考上了句容市某重点高中。2010年6月,孙某参加了当年的高考。8月,孙某收到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要求于9月上旬到校报到。一家人为此高兴不已,村邻、亲朋得知此好消息也纷纷祝贺。却不想祸从天降,9月6日中午,尚未取得驾驶证的孙某骑着父亲的摩托车带着同学余某去另一同学家吃饭,在离家不远的乡村道路上与对面超速行驶的一辆客车相撞,客车司机弃车离开现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孙某、余某后被村民送至医院救治,余某经抢救生还,孙某经几天的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2010年10月,孙某的父母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孙某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的户籍虽在农村,但其生前就读的高中位于句容城区,后被某大学录取,也属高等教育层次的学历教育,因此孙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于是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5000元,车主赔偿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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