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约定第三方付款后才还款是否有法律效益
时间:2024-03-29 09:25:32 1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借条中约定第三方付款后才还款是否有法律效益

在借据或借款契约中,规定须待第三方确认付款才能履行还贷责任,这样的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根据实际拟定及执行的情况进行灵活判断。

举例来说,若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上明确注明,或是透过其他清晰的书面材料证明该笔资金确系由第三方支付,那么此种约定便具备法律效应,借贷关系得以因此条件形成,并且只有在第三方切实履行完付款手续之后,借款人方承担起偿还贷款的法定义务。

倘若借据或借款合同之中,尚未明确指出这笔资金乃是来自于第三方向借款人汇款的,在操作实践过程中,假如借款人以未收到出借人凑集的款项作为借口,坚决拒绝对贷款进行偿还,那么在此状况之下,仅仅依赖借据中的明文规定,恐怕尚无法充分证实存在委托支付的关系。

在这样的局势下,为证明委托支付的确实存在,可能还会需要提交第三方向借款人支付的凭证、第三人的直接见证或是相关书面记录等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胜诉吗

仅凭转账记录未能达成借款纠纷诉讼胜诉之遥。

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规规定,若仅有转账记录这一孤立证明,几乎无法成为胜诉依据,除非借贷双方均认可并明确指出此笔款项为贷款行为。

同时,以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聊天网络以及转账纪录等电子信息化方式形成的信息,皆可作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法证据提供给法院判决参考使用。

倘若仅有转账记录为唯一证明,而无其他辅助证言以证实资金来源或用途,便可能存在极大败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n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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