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货款吗
时间:2023-03-14 17:02:40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先找销售商或者生产商,提出产品的质量问题(厂家要检查确认),因为产品出厂一般都是要品质检查的。如果真的是质量有问题,厂家会同意更换新的或者维修,若产生费用或因为产品质量导致购买者受伤或受损的情况,是厂家产品的质量问题,他们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厂家不认同产品质量有问题(如比:人为破坏),厂家不负责赔偿。如果确认是产品质量问题,厂家不肯赔偿,你可以打12315的消费者热线投诉,并跟踪查询结果。如果再不行,你打当地的新闻记得电话投诉,或许新闻记者愿意帮你(注:如果是名牌企业,新闻记者一般都会很热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货物签收已经使用了三年,在催要货款时却才以“产品质量”为由,拒绝付款。这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今天,我们通过未央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2018年5月16日,原告某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就供应电缆材料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双方明确到货后,由需方按合同标准签收并就内外品质全面验收,如有问题五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一经使用或转销售,即视为验收合格不得再提异议;任何一方延期履行供货或付款义务的,经守约方催告后,该合同相对人五日内仍不履行的,违约方按照货款总价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损失,直至履行完毕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了电缆,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70万元迟迟未付,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果。庭审过程中,被告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认为电缆到达施工现场后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因此拒绝付款。法官当庭询问双方是否申请鉴定,但原告认为其产品质量并无问题拒绝鉴定,被告称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并提交现场收货人员的证言、第三方质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电缆质量确有问题。

由于该检验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鉴定,原告不予认可,且经法官释明之后,被告拒绝申请重新鉴定,故认定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已使用该批次电缆,根据合同约定,一经使用视为验收合格。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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