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公诉人让证据说话
时间:2023-06-11 11:34:39 4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请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人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调取证据,最终对冯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近日,冯某被石峰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冯某与成某某是曾经是男女朋友,两人于2014年8月分手。分手后,冯某因看到前女友与另一名男子的合影,怀疑女友在与自己交往期间曾经劈腿,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一直耿耿于怀。

2015年2月18日,农历大年三十晚上8点,成某某全家在吃完团年饭后回位于株洲市石峰区田心二村的家中,在快到家门口时听见冯某的声音。成某某的父亲叫成某某先回去,并对冯某说:你有什么事情可以和我谈。冯某却抽出一把尖刀直接向成某某走去,成某某的父亲阻拦不成,摔倒在地上。冯某追上往家里跑去的成某某,在其背部靠腰的位置上捅了两刀。后来,冯某被周围的群众拦住,成某某被人送到医院。经鉴定,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冯某一案移送石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经过仔细审查案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冯某,询问相关证人,了解到以下情况:冯某曾经给成某某的父母发过短信,短信里曾威胁要杀死成某某;冯某某使用的尖刀长30厘米、雪亮、没有生锈十分锋利;冯某捅成某某的部位为背部靠腰的要害部位,且连捅两刀,在成某某受伤倒地后,没有收手,而是要继续行凶,因被周围的群众抱住才未得逞,但此时冯某还一直漫骂并扬言要杀死成某某。一系列证据证明成某某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故成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由于冯某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冯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某赔偿了被害人成某某部分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冯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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