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的股权无法转让且不具备股东应有的权利,名义股东将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而实际投资者则可以要求认定股权处分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如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之间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上市股东的股权无法转让,且不具备股东应有的权利。名义股东将以其名义登记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投资者以享有股权实际权利为由,要求认定股权处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同意由实际投资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股 权 转 让 规 定 : 股 东 名 义 与 实 际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股东的行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名义与实际投资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发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股权转让活动;转让价格应当与公司估值相等或高于公司估值;转让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公司估值等。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股东名义与实际投资者不一致,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实际投资者并未参与转让,则受让人可能会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投资者的权益,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无法进行,因为其股权无法转让且不具备股东应有的权利。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认定股权处分无效,但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名义与实际投资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同时也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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