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可能使名义持股人有机会利用其股东身份来行使拒绝支付投资收益或侵犯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股协议可能使名义持股人有机会利用其股东身份来行使拒绝支付投资收益或侵犯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出 资 人 如 何 应 对 代 持 股 协 议 ?
代持股协议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旨在通过将名义出资人的股份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实现实际出资人对公司股权的控制。然而,这种协议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应享有与名义出资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实际出资人违反了协议,名义出资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代持股协议可能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如果代持股协议违反了这一规定,则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因此,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应当谨慎对待代持股协议,确保协议的合规性。同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应享有与名义出资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违反协议,名义出资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代持股协议可能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建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谨慎对待协议,确保合规,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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